案例:原配打小三,需要负法律责任吗?法院是这样判的!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1-18  阅读: 34257
基 本 案 情
       王成和李好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一起在石狮一家物流公司上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三年前,王成和张红产生了婚外情,后于2019年年底协商分手。分手后,张红以两人在交往中有经济往来为由两次到王成的公司与王成家人发生争吵,王成的家人已报警处理。
    2019年12月11日,张红再次来到王成所在的公司,双方又吵了起来并互相拉扯。李好和王成的母亲(已作不起诉)见状,随即与张红发生撕打,多次拉拽张红,导致张红摔倒在地,造成腰椎受伤。
     经鉴定,张红外伤致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5万元。
裁 判 结 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好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能自愿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张红与李好的丈夫王成保持婚外男女关系,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本案是在涉及婚姻感情纠纷时不能理智冷静处理而引发等具体情况,可对李好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宣判后,李好表示服判。
法 官 提 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包括轻伤一级、二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本案造成的伤害后果是轻伤一级,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相对较大,但鉴于引发本案的原因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可对被告人给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原配当众殴打、侮辱小三的视频发酵于网络,虽然,破坏他人婚姻,插足他人家庭的第三者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该被道德谴责,但道德与法律有界线,越过道德的底线,试图以伤害、人身侮辱等违法的方式解决婚姻危机,就可能由受害人变成被告人,以身试法陷囹圄实在是不可取。
       出轨,是婚姻的头号杀手,出轨给婚姻所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无形的、持续的。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针对原有的《婚姻法》做出了部分修改,并新增了部分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实施后,出轨方不但要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且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希望,每一段婚姻都能白头偕老,能抵挡得住诱惑,都有法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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